【基本案情】
2025年6月,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分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分店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相关法条】
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责任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处罚结果】
根据《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综合类第17条,对该公司处罚款2000元。
【案例评析】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亮点之一,从法律层面确保了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也是最易发现并避免隐患出现的主体。当前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管理能力不强,“认不清、想不到”的问题比较突出,安全隐患未得到有效根治。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将安全生产关口前移,使生产经营单位增强风险管控意识,全面评估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状况,并开展风险分级,针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建立不同的体系化的管控措施,定期、分级进行隐患排查。早发现,早治理,尽最大可能降低风险水平,防患于未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该分店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有效警示了各类工贸企业加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风险隐患,逐步建立起全方位、高效率的安全生产防范和管控体系,有效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