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南环连罚〔2026〕40号
天津市南开区明鑫建筑材料经营部(王明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6B9P73A
经营场所(实际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怀安环路与三潭路交口东南侧鼎域名邸3号楼1门1803(南开区雅安道桥旁剑川路辅路东侧南开区环境卫生管理二所对面)
经营者:王明月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在实际经营场所贮存砂土、砂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密闭场所。2026年6月25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未苫盖物料约占地376平方米,属于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关于处理明鑫砂石料厂扬尘问题的通知》《2026年6月25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6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改〔2026〕29号)》。2026年8月7日上午,向你(单位)送达《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2026〕29号)》,罚款3.50万元。
我局于2026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现场301平方米物料未苫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改〔2026〕29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2026〕29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2026年7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7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2026〕40号)明确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6年8月7日,你(单位)提交情况说明,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2026〕40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的规定,以及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26年7月23日起至7月25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拾万零伍仟元(10.50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星空平台官网入口手机版app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11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