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环罚〔2026〕26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7-13 18:0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26

当事人名称:天津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G6F367

住所(实际施工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蓝岸森林14-2-601(津南翠(挂)2024-41号地块南开凌庄子道水厂南侧B地块项目)

法定代表人:艾大喜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接投诉,我局于202661夜间对你(单位)津南翠(挂)2024-41号地块南开凌庄子道水厂南侧B地块项目进行调查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6)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34)号显示:20266122:42--23:02西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建筑施工噪声测定结果58dB( A ),超过《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4.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 A ),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66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615日调查询问笔录》《设计施工总承包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及现场拍摄的视频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6622作出《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告〔202626),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66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截至2026712日,(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告〔202626)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审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之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似的同类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当保持基本相同。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在高考保障期间(2026531日至610),故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2.00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星空平台官网入口手机版app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11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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