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环罚〔2026〕24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7-13 17:05: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24

当事人名称天津天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617960

住所(实际施工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5号金座广场-1709(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与红日南路交口西北侧西营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6号地产业园西侧地块项目)

法定代表人:何勇元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接投诉,我局于202661日对你(单位)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6号地产业园西侧地块项目(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调查。

经调查施工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53004分和021分,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60601-2)》《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66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615日调查询问笔录》《工程总承包中标通知书》《劳务分包合同》及现场检查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6622作出《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告〔202624),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66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截至2026712日,(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告〔202624)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审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似的同类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当保持基本相同。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元(1.00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星空平台官网入口手机版app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11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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