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2026〕10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地质矿产测试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209366B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实道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景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6年3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有一台便携式土壤重金属分析仪(型号:奥林巴斯VLW)、一台X荧光光谱仪(型号:天瑞EDX4500H)、一台X射线荧光光谱仪(型号:理学ZSXPrimusⅡ型),参考《射线装置分类表》,上述设备为III类射线装置。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截至检查当日,未按规定时间报送2025年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3月18日行政检查记录表》《2026年3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射线装置分类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基本信息表》《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2025年度评估报告》、现场检查调查的视频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6年5月7日作出《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事告〔2026〕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6年5月1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截至2026年5月21日,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事告〔2026〕10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审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星空平台官网入口手机版app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邮政编码:300113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