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南环罚〔2026〕5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4-13 18:05: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5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360816J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20

法定代表人:周文彬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62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有一台手持式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仪,参考《射线装置分类表》,上述设备为III类射线装置,程**系你(单位)辐射工作人员。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能提供程**的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也未对上述人员进行单位内部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培训,属于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6226日行政检查记录表》《202635日调查询问笔录》《射线装置分类表》《关于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仪购置及使用情况的说明》《培训考核登记表》《III类射线装置辐射工作人员考核试题卷》、现场检查调查的视频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6325作出《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告〔20265),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633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截至2026412日,(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告〔20265)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审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星空平台官网入口手机版app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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