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鑫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南环改〔2025〕34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12-16 17:05: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534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津鑫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7KE6GY0J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145号院内A15

法定代表人:付建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我局于20251214日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145号院内A15位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冷库压缩机正常运行且产生噪声,经委托监测,(2025)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30)号《监测报告》显示:202512141409侧边界外一米噪声测定结果为64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I类区昼间55dBA,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以上事实,有20251214现场照片证据》《2025121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121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1216现场照片证据《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星空平台官网入口手机版app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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