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5〕37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赋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91594309X
住所(实际施工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18-90(集中办公区)(南开区中南道与年丰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孙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我局于2025年12月27日夜间对你(单位)南开区天拖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年丰路东侧住宅二期地块项目进行调查。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土石方外运施工作业,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5)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52)号显示:2025年12月27日22:45西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72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以上事实有《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51227-1)》《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1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中标通知书》《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土方工程分包合同》《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及现场拍摄的视频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星空平台官网入口手机版app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