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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南开区住建委 发布时间:2012-05-30 10:25

发文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日期 2012年05月30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建房〔2012〕84号

施行日期 2012年05月30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上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现就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重视信息公开工作。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是建设行为规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条例》,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重要措施。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环节信息公开工作。


二、 健全工作责任制。各地要加快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畅通公开渠道,坚持一级抓一级,出差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快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 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上述第(一)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至(四)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五)至(七)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 规范信息公开方式。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信息公开的有关方式和渠道,及时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保证房屋征收当事人的知情权。


申请获取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的,应当依法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 坚持公众参与、公开透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应当依法公布。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到现场进行说明解释。


六、 主动回应社会关注。对于引发矛盾纠纷的房屋征收拆迁事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要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同时将事件性质、起因等基本情况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12年9月底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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