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6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6年度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将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在立法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紧扣实施“十五五”规划,谋划推动立法工作。聚焦助力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和“三新”、“三量”重点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严格落实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和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由市委审定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经市委同意后履行相关立法程序。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开展立法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加强立法调研,对立法草案基本框架、主要内容、部门职责等方面进行研究论证,推动立法重点难点问题及早解决,确保制度设计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拓宽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用足用好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立法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厚植立法工作民意基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立法制度,确保立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三、加强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
起草部门要聚焦重点难点问题,扎实做好研究论证工作,力争将重要问题、重大分歧解决在起草阶段。立法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积极沟通、征求意见,力求达成一致,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一并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在重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者报告。市司法局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办公厅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长效对接机制。
四、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执行,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起草工作,对列入计划的审议项目,制定方案、明确进度、落实责任,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立法工作负总责,带头抓部署、抓协调、抓督办。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市司法局要加强督促指导,主动了解相关情况,把好立法审查关,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2026年度立法任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6年度立法计划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共12件)
|
序号 |
法规名称 |
起草单位 |
审议时间 |
|
1 |
天津市长城保护条例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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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修改) |
市规划资源局 |
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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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市规划资源局 |
7月 |
|
4 |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修改) |
市教委 |
7月 |
|
5 |
天津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
市发展改革委 |
7月 |
|
6 |
天津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
市应急管理局 |
7月 |
|
7 |
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 |
市民族宗教委 |
9月 |
|
8 |
天津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
市规划资源局 |
9月 |
|
9 |
天津市文商旅融合发展促进条例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9月 |
|
10 |
天津市数据条例 |
市数据局 |
9月 |
|
11 |
天津市畜牧条例(修改) |
市农业农村委 |
9月 |
|
12 |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改) |
市城市管理委 |
11月 |
第二部分 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共5件)
|
序号 |
规章名称 |
起草单位 |
审议时间 |
|
1 |
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
市司法局 |
5月 |
|
2 |
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
市司法局 |
7月 |
|
3 |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改) |
市科技局 |
10月 |
|
4 |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修改) |
市规划资源局 |
10月 |
|
5 |
天津市反间谍工作规定 |
市国家安全局 |
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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